202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新规定
2024年执业药师考试的报名条件如下:
1.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例如,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二)”,只需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同样,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报考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并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以上信息综合了多个来源,包括广东人事考试网、深圳市考试院、医学教育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国家药监局的相关通知。具体的报名流程、考试科目、考试形式、成绩管理等详细信息,建议考生参考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最新通知或直接访问相关官方网站获取。
2024年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2024年执业药师的报考条件如下:
1.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 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 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以及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工作年限。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考试制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 考试科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3. 报考条件: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或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或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或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或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4. 免试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5. 考试周期: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6. 考试时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
7. 监督管理: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承担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以上信息摘自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