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必须以什么为基础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必须以环境基准研究成果为基础,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质量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环境中某种物质的浓度或水平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值。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 功能分类:进行分类管理。
2. 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明确需要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
3. 监测要求:规定监测的频率、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
4.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确定评价环境质量的科学方法和指标。
5. 标准实施与监督:确保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还应遵循合法合规、体系协调、科学可行、程序规范等原则,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在制定过程中,还需考虑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以及与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的协调。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综合性、科学性、政策性的过程,旨在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不属于环保设施的有
环保设施通常指的是用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设备或系统。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环保设施:
1. 污水处理厂
2. 垃圾回收站
3. 废气处理设备
4. 噪音屏障
5. 太阳能发电设施
6. 风力发电设备
7. 雨水收集系统
8. 垃圾分类设施
9. 土壤修复技术
10. 绿化植被
不属于环保设施的可能是:
1. 工业生产线
2. 传统燃油车辆
3. 非节能型建筑
4. 非循环利用的塑料制品
5. 未经处理的排放设施
这些例子并不代表所有不属于环保设施的项目,但它们通常不直接用于环境保护或污染控制。